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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指南(2014年)

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资助对象

本计划的政府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以下两种情况不得申报本年度原创研发、非遗产业化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2012年、2013年获得原创研发项目、非遗产业化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资助的企业,资金使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验收不通过的或至今未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

(二)资助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但没有申请项目验收。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国家级、省级或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三)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四、资助范围

本计划资助的范围是:企业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项目开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无偿资助的项目。

五、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 http://www.szwenchan.gov.cn/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与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授权证书;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按A4纸型正反两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出的企业,先提供2012年度报告,2013年度审计报告可延至2014年3月31日前提交]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九、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

市文体旅游局对网上初审通过的企业给予受理编号。有受理编号的企业按本指南(六)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11日-2月20日

受理地点:福田区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301。

十、审查程序

按照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网上申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办会审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资金使用单位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