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
(四)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五)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作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服务,应当依照《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行政服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认定申请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确认;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九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由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的定量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并对加分部分提出得分建议,定量评价满分为100分,定量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的企业技术中心场所、技术开发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可否进入集中评审的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在论证会上进行集中答辩。集中答辩后由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定性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对加分部分得分建议进行复核。定性评价满分为100分,定性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和集中评审的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定量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加分部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提出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共同确定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
对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每2年组织1次。
第十七条 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于评价当年的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5)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者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者提交说明。
(二)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定量评价部分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并同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但低于90分的评定为合格;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低于60分,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或者不填报国家信息快报系统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九条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在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自行要求撤销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
(三)被依法终止的;
(四)由于企业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税、走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被撤销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
因第十九条的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事件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市经贸信息、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规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
撤销后重新获得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荣誉或者取得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试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类荣誉,并已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对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分中心所在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可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提升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涉及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5.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
写提纲)
附件1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行业类别 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 连续2年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一 制造业 2亿元 500万元 营业收入的3.5%或1000万元 30人 600万元
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1亿元 500万元 营业收入的3.5%或1000万元 30人 500万元
三 建筑业 10亿元 500万元 营业收入的3.5%或1000万元 30人 600万元
注:1、行业类别(制造业、建筑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本类别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深圳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注:不包括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业;本类别中的“未来产业”指下一阶段深圳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产业。
3、其它产业的企业,参照制造业执行。
附件2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
定量数据表填报三类:一、制造业;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三、建筑业。
其它产业企业,参照“制造业”定量数据表进行填报。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制造业)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技术中心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手 机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工业增加值(含当年应交增值税)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T-1)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8 (T-1)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9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6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3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6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8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9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1 当年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3 近三年主持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4 企业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6 企业获得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个
38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9 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前一年。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参用制造业定量数据表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前一年。
(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建筑业)
企业名称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营业收入 万元
2 T-1年的营业收入 万元
3 营业利润 万元
4 T-1年的营业利润 万元
5 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6 (T-1)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0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1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13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4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15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6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18 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 人
19 企业一级注册建筑类执业资格人数 人
2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21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22 近四年完成的国家级工法数 项
23 近两年完成的省、市级工法数 项
24 近四年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项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项
25 近四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数
26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7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近五年主持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近五年主持制定的省、市级地方标准数 项
30 近五年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1 近五年参与制定省、市级地方标准数 项
32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 万元
33 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数 项
34 近五年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数 项
35 近五年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 项
36 近五年获得的省、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前一年。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4、工业企业提供上报统计局的“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并加盖公章提交。其他企业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加盖公章提交。
5、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包含名称、用途、原值、购置时间、放置地点等信息)。
6、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国家及省级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科技奖励、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等方面的内容。证明材料格式要求: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项目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一、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人员人工费
2、原材料费
3、其他费用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二、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
其中:仪器和设备
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四、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五、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科技活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
一至五项费用金额合计(万元)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
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和地区,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1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3-2 企业一级注册建筑类职业资格人员表(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姓名 职业资格 工作部门
注:企业一级注册建筑类职业资格人员需提供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表4-1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4-2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4-3 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信息(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4-4 近两年完成省、市级工法信息(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两年完成省市级工法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近两年完成省、市级工法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5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6-1 国家和省驰(著)名商标信息
序号 驰(著)名商标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6-2 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信息
(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近四年完成国家级工法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6-3 近两年完成省、市级工法信息
(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两年完成省市级工法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近两年完成省、市级工法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 五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五年内指含报告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1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获奖项目属于未公布的国防安全类奖励,请对获奖证书上的获奖项目名称进行遮盖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复印件。
附表8-2 企业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信息(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如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3 企业近五年企业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信息(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五年企业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近五年企业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最近五年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如金匠奖、金牛奖等,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4 企业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信息(注:建筑业企业填写)
序号 近五年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奖名称 评定
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最近五年企业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一)制造业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6.当年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该类产品市场总销量及企业当年产品销量确认,如不能提供或无市场总销量,则该指标为零。
8.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其中周期大于3年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归集的方法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作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12.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13.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6.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7.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9.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22.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4.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5.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6.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7.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差旅费发票及费用报销内容等分析确认。
28.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海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9.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30.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3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32.当年授权专利数:按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并通过网上查询等确认。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34.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解释,参照制造业。
(三)建筑业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2.T-1年营业收入: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营业利润: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营业利润: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交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6.T-1年企业交纳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上年度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8.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上年度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0.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1.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用:按确认的企业当年度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12.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按企业当年度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13.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按当年度企业进行研发或已完成的科技项目的立项报告、测试、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对外合作合同复印件、证书等确认。
14.对外合作项目数:当年度企业通过对外合作进行研发或已完成的科技项目数确认。
15.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16.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17.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8.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9.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2.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筑类执业资格人数:按企业提供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确定。
2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24.T-1年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上年度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25.近四年完成的国家级工法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级工法证书确认。
26.近两年完成的省市级工法数:按企业提供的省市级工法证书确认。
27.近四年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近四年拥有的全部仍处于有效期内,且不因没交维持费而终止的专利总数。
28.近四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数:按企业提供的近四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证书确认。
29.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工法、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评审的科技成果鉴定报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证书等分析确认。
30.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按照企业申报的专利受理通知书确认。
31.近五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建筑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主持及参与制定单位等的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32.近五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建筑业省市级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主持及参与制定单位等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33.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确认的新项目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项目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研发的新项目不能够对外销售的,或者由于方案优化产生节约的,按照企业提供的使用研发新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对比表进行确认。
34.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按企业提供的最近五年企业获得的国家建筑行业奖,如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证明文件确定。
35.近五年企业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按企业提供的近五年获得的省市级建筑行业奖,如金匠奖、金牛奖等证明文件确定。
36.获国家或省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附件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按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三、建筑业。
深圳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及未来产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时行归类,并参照“制造业”进行评价。
其它产业企业进行评价时,参照“制造业”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要求:
一、 制造业
部分 权重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一、定量评价部分
占总分的50%,以100分计算。
体系与机制 20 创新投入机制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 3 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0.5
人才激励机制 4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1 % 2 4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1 1 1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1 1 1
技术与人才 25 创新队伍建设 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创新条件建设 1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8 万元 600 20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5 10
技术积累储备 8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2 % 5 10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4 项 2 6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产出与效益 55 技术创新产出 7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2 5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2 项 1 2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2 4
技术创新效益 48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5 % 15 3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5 % 15 30
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50 100
产品销售收入 8 万元 20000 10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4 % 10 20
产品销售利润 7 万元 800 3000
产品销售利润增长率 4 % 10 20
纳税额 7 万元 800 3000
纳税额增长率 5 % 10 20
二、定性评价部分 占总分的50%,以100分计算。 体系与机制 20 技术创新体系 20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10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10 较好 优秀
技术与人才 30 创新条件建设 30 企业技术创新环境硬件建设情况 10 较好 优秀
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10 较好 优秀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10 较好 优秀
产出与效益 50 技术创新产出 50 企业主营业务在行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30 较好 优秀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0 有 有且难以模仿
三、加分部分 共10分 10 10 近三年主持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4 项 1 4
近三年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1 项 1 1
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数 4 个 1 4
有效期内的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1 个 1 1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制造业。
三、 建筑业
部分 权重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一、定量评价部分 占总分的50%,以100分计算 企业基本情况 15 企业规模 5 营业收入 5 万元 150000 300000
经济效益 10 营业利润 5 万元 6000 10000
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总额 5 万元 3000 5000
体系与机制 30 创新投入机制 17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15 万元 600 80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2
人才激励机制 7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4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6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2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2 % 2 4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2 1 1
技术与人才 30 创新队伍建设 10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企业一级注册建筑类职业资格人数 3 人 40 50
创新条件建设 6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 万元 600 8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2 4
技术积累储备 14 近四年获得的国家级工法数 3 项 1 2
近两年获得的省市级工法数 2 项 4 6
近四年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 项 1 1
近四年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近四年获得市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数 4 个 3 5
产出与效益 25 技术创新产出 2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5 项 6 8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3 项 6 8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3 项 1 1
近五年主持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5 项 1 1
近五年主持制定省市级地方标准数 2 项 1 2
近五年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 项 1 2
近五年参与制定省市级地方标准数 1 项 1 2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净利润 4 万元 100 150
二、定性评价部分 占总分的50%,以100分计算。 体系与机制 20 技术创新体系 20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10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10 较好 优秀
技术与人才 30 创新条件建设 30 企业技术创新环境硬件建设情况 10 较好 优秀
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10 较好 优秀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10 较好 优秀
产出与效益 50 技术创新产出 50 企业主营业务在行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30 较好 优秀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0 有 有且难以模仿
三、加分部分 加分共10分 加分 10 10 最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 3 % 1 2
最近五年获得省、市级建筑行业奖(金匠奖、金牛奖) 2 项 2 3
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及科技进步奖 3 项 1 1
近五年获得省市级技术发明及科技进步奖 2 项 1 2
附件5
《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企业技术工作对企业整体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情况。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分公司技术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青年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研发与实施情况、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
四、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